南昌工学院学生寝室管理规定
2017-04-21 来源: 浏览次数:0
总 则
第一条学生寝室是学习、生活、休息、交往的重要场所,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为了维护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创造一个文明、整洁、优雅、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校在籍学生,均由学校统一安排在学生寝室住宿,并按规定缴纳住宿费。新生入校时须向宿舍管理中心交一张一寸免冠相片,办理住宿形象卡。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有关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学生寝室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
第四条学生寝室管理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由学工处代表学校统筹管理,各学院具体负责管理。
财产管理
第五条 学生寝室财产的范围
除学生的个人财产外,寝室内的一切公共物品都属于寝室财产。
第六条 学生寝室的财产管理制度
(一)学生寝室财产属于学校固定资产,由学校进行统一调配,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搬离、拆卸、调换或者随意组合,不准带出寝室楼。给予违者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赔偿造成的损失。
(二)学生寝室财产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管理,学工处予以监督。学生寝室若有调整、变更,学工处和各二级学院学应及时组织人员清查原寝室财产情况,检查确保寝室财产无人为损坏调整。
(三)学生寝室设施、设备(家具)如有损坏,学生根据保修程序向学校后勤管理部门提出,并由后勤部门维护,个人不得自行维修。
(四)学生寝室财产的报损、报废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认定并做相应处理
第七条 学生寝室财产维修以及丢失,损坏赔偿制度
(一)学生在使用寝室财产的过程中,有自然破损的应及时按报修程序报修。
(二)学生寝室财产丢失的,由具体负责人照价赔偿;故意损坏寝室财产的,除应由负责人照价赔偿外,还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对学生寝室财产丢失、故意损坏的,能明确责任人的,有责任人赔偿,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有该寝室学生集体赔偿。
(四)学生寝室财产价目表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提供,学生寝室财产丢失、照价赔偿费用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根据价目表开具单据,收取赔偿费用并交至后勤财务部门。
第八条毕业生寝室财产验收制度
(一)毕业生寝室财产验收工作由学生、学院和学校三方共同完成,学生可由学生班干或毕业生代表参加,经学生代表及所在二级学院签字盖章后交学工处审核。
(二)毕业班学生寝室全面清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
因病因事等原因休学、退学、或被开除的学生,应在手续办理完成后五个工作日,进行财产清查,并搬离宿舍。
纪律管理
第九条男生不得擅自进入女生寝室;女生亦不得擅自进入男生寝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异性寝室的,应当经楼栋所在学院同意并凭学生证进行登记后方可入内,并按规定时间离开(原则上不超过15分钟);
第十条学生不得擅自在寝室留宿校外人员,不得在寝室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寝室住宿;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维护寝室公共秩序,不得在寝室大声喧哗、打闹;上课、自习、午休及晚就寝时间,不得在寝室吹拉弹唱、使用音响电脑音量过大;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在寝室酗酒、打架、起哄闹事、乱扔乱砸物品。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按照整洁美观、格调高压、健康向上、方便生活的原则布置寝室,不得在寝室书写、张贴格调低下的字画。
第十四条学生出入寝室应该随身携带有关证件,遵守寝室门卫出入制度,主动配合宿舍管理员工作,接受询问,服从管理;将物品带出(入)寝室的,应当主动到楼栋(区域)宿管员处登记并接受宿管员查询。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盘查的,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两次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者假报姓名的人员。
违反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遵守寝室作息制度、做到按时起床、按时就寝。公寓开门时间为早6:00时,学生于晚10:30时前返回寝室接受学院查寝。学生在晚上11:00时关闭大门后回寝室的,视为晚归。晚归者应当向宿舍管理员说明原因,出具证件,如实登记后方可进入寝室。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指定的寝室和床位住宿,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换或者强占寝室和床位。如有违反,视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内外租房住宿或者留宿校外,限期未改正的,视情况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含)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不得在寝室组织或者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违者除没收赌具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不得在寝室观看、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一经发现,除没收非法书刊或录像制品外,给予记过以上(含)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在寝室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有关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利用网络传播有害信息、进行非法活动。违反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来校探亲访友者,应当征得所在学院同意,办理来访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寝室,并按规定时间离开寝室。
第二十一条外来人员进入寝室应当出示相关证件,说明理由,经学工处或学院书面同意并进行登记后,方可入内。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禁止学生在寝室内私拉电线、网线、使用违章电器(含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热锅、电饭煲、电熨斗、电暖器、电热毯及其他大功率电热设备)。
第二十三条学生要注意宿舍防火,不得在寝室内使用灶台;不得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入寝室;不得在寝室焚烧物品,点蜡烛和燃放烟花鞭炮;
第二十四条学生要预防传染病,经常开窗通风,不得在寝室内饲养猫、狗、兔、鸟等宠物或将宠物带入寝室内;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当维护寝室的安定团结,不得在寝室区内张贴大小字报及非法宣传品;
违反第二十二至二十五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该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寝室安全的群防群治的工作,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破坏的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当爱护寝室区内的消防设施,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消防设施和安全标示。违者,照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是公共生活区域,非个人商业场所,不得擅自在寝室区内摆摊设点、叫(送)外卖、推销物品或者散发各种广告宣传品,违者除没收物品。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遵守文明规范,不得翻爬围墙和门窗出入寝室。因未携带或遗失钥匙而不能入寝室的,应在楼栋宿舍管理员处进行登记,妥善处理,不得擅自撬锁或爬窗入室。学生不得进入学生寝室楼顶活动(游玩、晾晒衣物等)。
违反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学生应自觉抵制三股势力,严禁在寝室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严禁在寝室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严禁在寝室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严禁在宿舍参加或组织宗教活动;严禁在宿舍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违反者,移交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理。
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要自觉维护好宿舍卫生,寝室垃圾一律放入垃圾袋内,并装入楼栋的垃圾桶内,平时应保持室内地面无垃圾,门窗无灰尘,墙角、天花板无蜘蛛网,墙面无污迹,卫生间无异味,便池无污渍。
第三十二条寝室外公共环境卫生由清洁工负责打扫与保洁。全体学生应当尊重他人的劳动,积极监督和维护寝室区的公共环境卫生。
第三十三条学生不得在寝室墙面或者公物上踏脚印、拍球印、乱刻、乱写、乱画、乱钉、乱张贴;禁止随地吐痰。违者除责令清除干净外,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南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分。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适用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学工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