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2019-01-05 来源: 浏览次数:0
南昌工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暂行)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关于广泛组织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引导全校青年学生深入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丰富“第二课堂”内容,增强大学生对社会的适应能力,促进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从而实现其科技文化知识向实践应用能力的转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标任务
第一条 社会实践属高等院校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修课),它以使学生“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为活动宗旨,是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锻炼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使学生投身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从而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大学生深入生活, 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有效方式。
第二条 根据文件要求,社会实践活动主要围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开展社会调查、科研攻关、科技推广、企业帮扶、文化宣传、法律普及、支教扫盲、环境保护、社区服务、挂职锻炼、勤工助学等各种有益于学生素质培养的活动。
第二章 活动形式
第三条 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形式主要有两类:
一是学生以个人形式按照学工处下发的寒暑假社会实践通知的要求自主、就近、就便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并撰写社会实践报告,合格者给予相应学分;
二是学生以组队的方式建立“三下乡”社会实践队伍,有指导老师和带队老师,开展“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寒暑假社会实践由学工处统筹安排,二级学院具体实施。
第五条 暑期“三下乡”实践活动由校团委统筹安排,二级学院具体实施。
第四章 活动要求
第六条 参加社会实践的个人要做到将社会实践活动与了解国情、服务社会相结合,与专业特点相结合,与课外学科活动相结合, 与青年志愿者活动相结合,力争在形式上有创新,在组织上有特色, 在内容上有突破,在结果上有成效。
第七条 “三下乡”实践活动中,各成员要听从指挥。活动过程中,队员应互相关心、互相帮助,遇到突发事件,应该沉着冷静,共同解决。实践过程中由个人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一律由个人承担。
第五章 活动经费
第八条 为保证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学校拨出一定数量的经费作为社会实践专项经费,在此基础上各院(部)可自筹或通过争取社会支持或赞助等途径,解决部分经费,扩大经费来源。
第九条 学校下拨的社会实践经费由校团委统筹安排。
第六章 考核鉴定
第十条 社会实践是教学计划的一部分,属于实践课程,课程要求专科学生大一和大二两年完成,参加社会实践不得少于四次,本科学生大一、大二、大三三年完成,参加社会实践不得少于六次。
第十一条 学生应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完成书面实践报告。实践报告(调查报告或小论文)一般不少于 3000 字;社会实践小组成员提交实践报告,要求在报告中说明每人工作分工。
第十二条 学生社会实践成绩的评定分别由带队教师(校级重点队、院级重点队、学生自主队)或辅导员评定(学生个人实践)。评定依据《南昌工学院社会实践评定表》打分。
90 以上:能对实践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并能运用所学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实践报告独立完成,书写条理清晰,理论价值高。
80~89 分:较好的对设计进行了总结,独立完成实践报告。
60~79 分:基本按要求完成实践报告。
59 分以下:未完成实践报告;或报告不符合要求;或报告字数明显不足,网络抄袭字数超过 30%。
第十三条 寒暑假社会实践课程按提交的实践报告和完成情况评定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学生社会实践成绩由各二级学院统一收集后输入学籍系统。
第十四条 寒暑假社会实践课程不合格(未参加)的学生补考安排在第五和第六学期,补考未通过按教学规定,不予毕业。
第十五条 校团委根据评选条件,对在“三下乡”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队授予“优秀实践团队奖”;对在实践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授予“优秀指导教师奖”;对在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先进个人奖”;对优秀社会调查报告授予“优秀调查报告奖” 等奖项。以上奖项可推荐参加省级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奖项的申报评比。
第十六条 在“三下乡”实践活动中凡有下列情况者,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团队负责人及成员进行处罚:
(1) 实践活动过程中因不遵守实践守则或国家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审批通过后不按照学校规定购买保险、签订安全责任书的;
(3) 学生私自外出、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登记手续的;
(4) 实践活动结束后,没按要求及时上报总结材料的;
(5) 作虚假活动策划或没有开展寒暑期实践活动的;
(6) 对编造调查数据、信息,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或通过网络东拼西凑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7) 对于虚报实践经费的团队,不论出于何种原因,一经核实 ,学校不再考虑予以资助,并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章 宣传、总结、深化工作
第十七条 要大力加强社会实践活动成果的宣传报道工作。校报、校广播站等校内媒体,在特定时间内,要开辟社会实践活动专栏或专题节目。各级团学组织要利用墙报、橱窗等形式,对社会实践活动成果进行广泛宣传。
第十八条 在组织做好评优的基础上,各级团学组织还应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交流活动,如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展览、演讲会、报告会、座谈会等,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我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健康、深入向前发展。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及时认真全面地做好全校社会实践活动总结,按时分别报送校团委、学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南昌工学院
2017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