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
2019-11-18 来源: 浏览次数:0
南昌工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南工实字〔2017〕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1.实验室是学校办学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教学的基本条件,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学术交流、推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
2.实验室包括物理实验室、化学实验室、语音室、计算机机房、专业实验室、理实一体化教室、技能训练中心、应用技术研究室及创新创业工作室。
3.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管理状况,保证账、物、标签相符;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完好率保持在95% 以上,随时接受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资产的清查。并根据学校的实验教学任务,完善仪器装备和教学软件资料,做好实验技术人员培训,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二条 管理体制
1.实验实训中心是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一级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统筹全校实验室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检查和监督各教学单位实验室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
2.各教学单位或独立建制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是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二级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在学校的统筹领导下做好本单位实验室的建设、使用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实验教学任务需求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任务;
2.有利于学校各专业实验环境平台的建设;
3.新建实验室有符合相关实验技术的设施和环境;
4.有一定数量的合格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6.实验室的撤消需经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并报学校同意。
第四条 立项与建设:实验室建设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专家论证、计划审核、批准立项、计划实施、验收等过程。
第五条 实验室申请建设项目立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新办专业;
2.目前实验教学条件尚不能满足专业实验教学要求的实验室;
3.根据实验教学改革需要,提升实验教学水平。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建设原则与程序:
1.实验室建设原则
(1)满足教学需要原则:实验室建设从满足教学需要的角度出发,针对人才培养要求提出规划,应特别注意实验教学硬件平台及课程平台的建设。
(2)分步实施原则:建设经费分阶段投入,建设规划需要根据需求的轻重缓急,分年度列出分阶段实施的计划。
(3)共同建设原则:实验室应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建设,鼓励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校企共建实验室。
(4)资源共享原则:实验室建设规划在考虑满足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的同时,应兼顾科研的需要以及学校实验室整体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实验室建成投入使用后,不仅要为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学科服务,应利用资源优势,向全校学生开放。
(5)先进可行原则:成立实验室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规划的编制和论证。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初步的规划,并组织专家反复论证后编制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分阶段实施的建设规划。
(6)软硬件同步建设原则:在进行实验室硬件建设的同时,必须开发相应的实验项目,编写实验指导书,修改或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确保实验室硬件建设完成后,能立即为实验教学服务。
2.实验室建设程序
(1)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教学需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研并填写《实验室建设申请审批表》。
(2)各教学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实验室建设方案专家论证意见表,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
(3)各教学单位将《实验室建设申请审批表》报送实验实训中心审核。
(4)实验实训中心组织专家对各单位实验室建设方案进行审定。
(5)各教学单位根据专家审定会专家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后报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6)组织项目招投标及实施。
(7)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3.项目审批及相关表格
实验室建设需填写《实验室建设申请审批表》,对实验室现状分析、设备购置初步计划、实验项目设置方案、建设项目可行性、教学实验设备购置初步计划等进行分析。设备购置按《南昌工学实验设备管理办法》申购,设备单价超过5万元以上,均要填写《南昌工学院大型实验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七条 经费及管理
1.实验室建设项目建设经费由学校按年度下拨,由学校职能部门统一管理。
2.学校经费应制定完整的建设计划并严格执行。凡计划外购买的设备原则上不予购置,非要购置的计划外设备需经学校审批后购置。
3.各教学单位每年12月份制定年底预算,包括实验室建设费用、实验室设备维修维护费用、实验耗材等费用。
第八条 实验室项目变更与后续管理
1.实验室建设项目确立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如需变更,须由项目所在单位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正式变更报告,详细阐述变更理由。
2.学校根据教学单位所提交的变更报告,组织专家对变更报告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不能变更的项目,必须按照原项目计划执行;经专家评审可变更的项目,由实验实训中心报学校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按变更方案执行。
3.对于原有项目已经不合适教学要求,且变更方案不可行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学校将取消该建设项目的审批,并收回实验室建设经费。
4.实验室验收后,所有资产设备录入台账,实验室不得在未向主管部门申请私自变更或合并,如需要变更或合并,需填写《实验室变更/合并申请表》,并向实验实训中心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方可搬动,搬动后涉及设备等有异动的情况,应及时更新并向相关部门提交变更后的《实验室设备台账》。
5.实验室工位数必须满足最大学生人数,实验室设备包括桌椅类教学设备不得随意变换使用地点。
6.实验室文化宣传建设需按照学校的统一要求制定建设方案,并经部门及实验实训中心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文化宣传牌的布置张贴需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张贴,做到统一规范。
第九条 实验室队伍建设与职责
1.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这个队伍包括以实验教学为主的教师,具有专门实验技能的技术人员及实验室管理人员。
2.要重视实验室人员的培养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培养提高,要结合本职工作的需要进行,坚持以在职、在校学习为主的培养原则。
3.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要根据其承担工作任务的大小和时间多少,合理计算工作量,提高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
4.实验室要选派思想好、作风正、工作认真负责并有相应职称能胜任管理工作的同志专职或兼任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5.实验室管理人员需要有相应职业技能证书,有一定的应变处理能力。